離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4-婚-9-20250103-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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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甲○○起訴請求與被告乙○○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並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裁定正本,惟原告遲至114年1月3日仍未繳納,故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