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4-家提-1-20250121-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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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被拘禁人 A01 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李新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遭關係人強制就 醫,但聲請人的精神狀況正常,是居服員強行要聊天,拒絕救護車就來了,依提審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予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 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似有幻聽等精神症狀,並曾強制送醫至亞東醫院, 經訪視員與居家護理師於114年1月8日前往探視聲請人,聲請人情緒激動,表示如果妹妹不給錢,自己會去自殺,因為擔心有自傷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關係人2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聲請人未受適當治療,其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恐導致自我傷害,且於急診留觀時仍情緒不穩,言談中提及自己會有莫名聲音和自己對談,像被附身的經驗等,符合嚴重病人,且有自傷之虞,有全日住院之必要,而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對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由衛生福利部於114年1月10日許可關係人對聲請人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10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0210022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可憑。 (二)聲請人雖於調查時陳稱已無住院之必要,然聲請人否認有 幻想幻聽,且陳稱遭違法跟蹤本人的身體等語,審酌聲請人之陳述及前述事證,堪認聲請人因前述情況,經關係人認其有住院必要,惟遭聲請人拒絕,嗣經關係人2位指定專科醫師為鑑定,鑑定結果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仍拒絕接受住院,關係人遂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該會許可在案,故該院所為強制住院之處分,合於精神衛生法第41條之規定,其原因及程序尚無違誤,非違法拘禁、逮捕。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 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及身心狀況不穩定,現正強制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存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