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4-家救-4-2025012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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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孫OO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即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OO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甚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葉OO間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已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9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亦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