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家暫-5-20250327-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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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為暫時處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278號(原案號:112年度婚字第309號) 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撤回、調(和)解成 立、裁判確定或終結前: 一、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與未成年長女甲○○(民國00 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長男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兩造並應遵守附表所列事項。 二、兩造與未成年子女甲○○、乙○○應完成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中心轉介之諮商至少12次。 三、上述會面交往、諮商的實際進行的時間、場所及方式,得由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委託機構,視人力需求、場地狀況及其他情形,為適當之安排及調整。 理 由 一、會面交往部分: (一)查兩造所生未成年未成年長女甲○○、長男乙○○與聲請人之 會面交往有不順利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經轉介本院家事中心,進展有限,兩造溝通仍有困難等情,亦為兩造所知悉。 (二)參酌全卷事證及兩造陳述後,認為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 會面交往應酌定如附表所示,以利培養親情維繫,減少兩造對於「審理期間會面交往」可能因認知不同而發生的糾紛,期能增進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諮商部分: (一)兩造均同意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進行諮商,具體進行方式及時間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決定,又本院為促進諮商之成效,詢問相對人是否亦願意參與諮商之進行,相對人亦具狀表示有意願,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但就實際如何進行,如時間、地點、共同諮商、個別諮商等,應由家防中心依專業評估、進行情形、人力、時間等綜合考量為之。 (二)如家防中心之預算或補助不足以或無法支付本件的諮商費用,聲請人表明願意負擔,併予敘明。 三、提醒注意事項: (一)不得以提起抗告為由,拒絕促成會面交往: ⒈依家事事件法第91條本文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可知,即使相對人因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亦不能以抗告為由拒絕依附表所示內容讓聲請人進行會面交往,如果有此情形,將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請特別注意。 ⒉同時,聲請人也不得以提起抗告為由(例如:因為不滿意 本件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僅為舉例),就不遵守或放棄會面交往的機會,如果有此情形,將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亦請注意 。 (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0條及第18條揭示了父 母共同參與兒童成長的責任、孩子有權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聯繫與互動的重要性。又父母即使離婚或分居,但若能保持相互支持與合作的關係,對孩子的成長都有很大的助益。另經研究指出現為成人,在未成年期間經歷父母離婚的事件中,約有75%的子女,渴望當時能有更多時間與未同住的父或母接觸與相處,部分的孩子甚至有強烈感覺遭受「遺棄」之痛苦;兩造若能捐棄成見,暫時放下心結,共同為促成會面交往而努力,這無疑就是孩子最想要的幸福,雖然其可能無法理解,也還不太會表達,盼兩造共勉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聲請人與未成年長女甲○○、長男乙○○(下合稱子女) 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壹、因本件係請第三方協助會面交往,故實際起迄時點,應注意 :自本裁定寄送至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之日,且聲請人已主動聯繫家防中心,表明依本裁定聲請進行會面交往,本階段才開始起算,如其不主動聯繫聲請會面交往,縱使家防中心已收到本裁定,亦無需協助進行會面交往。 貳、總共進行24次(於結束後若要繼續聲請會面交往,請聲請人或相對人重新具狀提出聲請): 一、時間: (一)前12次:於每月二、四週週六下午3時起至下午4時30分止 ,每次90分鐘。 (二)後12次:於每月二、四週週六下午3時起至下午5時止,每 次2小時。 二、會面交往地點:同心園臺北市親子會面中心(10059臺北市○ ○區○○○路○段00巷0弄0號,下稱同心園)。 三、接送方式: (一)由相對人或其指定之親友帶子女至同心園交由社工,於結 束時接回。 (二)應至少提前30分鐘報到。非同住方如無法親自接送,得委 託成年之親友代為接送。 (三)聲請人遲到、未到之處理: ⒈如有遲到超過30分鐘,則相對人得拒絕該次之會面交往, 如連續遲到3次,或累積遲到5次以上,家防中心得不再安排會面交往(得附簡要說明函知法院結案)。但如果遲到原因係車禍、天災、地震、急性疾病,則不在此限。 ⒉聲請人如果無故未到且未請假達2次者,同住方得拒絕最近 1次的會面交往,家防中心亦得不再安排會面交往(得附簡要說明函知法院結案)。 四、具體進行時間,兩造得與同心園之社工討論後進行變更。 五、兩造如認為已可以自行交付進行會面交往,不需要家防中心 協助,得隨取消本附表之會面交往,並應通知家防中心。 六、兩造均應遵守社工之指示,並遵守家防中心訂立之切結書注 意事項(包括相關要點及規定),均不得有錄音、錄影、拍照、辱罵、咆哮、喧嘩、責備、威脅、打鬧或消極不配合等行為。 七、若有其他家屬,需經家防中心評估同意後,始得陪同進入會 面交往之地點。 八、除家防中心因會面交往時間排程因素外,兩造均不得任意變 動會面交往的次數、日期及時間,如有正當理由須變動(如意外、急性病症、手術、住院等等),應通知非同住方及家防中心後,於3日內提出請假之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或由兩造於15日內與家防中心討論決定補行之時間,如同住方不主動聯繫及討論,則一律直接順延至下週補行會面交往。 九、兩造如有違反、干擾、消極不配合、經勸阻不聽及其他不適 當等行為,法院得視具體情形納入審理之參考,有可能會受有不利益的認定(如認為不適任親權人、有非友善父母行為、應增加或限制會面交往等,僅為舉例),請特別注意。 十、以上協助會面交往結束後的30日內,請家防中心出具觀察紀 錄報告予法院,該報告內容應包括實際進行時間、次數、非同住方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過程,又如有一方消極不配合、不聯絡、不回應或有違反、不遵從指示等,以致影響會面交往,請簡要記載發生時地經過說明。 十一、提醒事項: (一)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縱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 斷,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更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處時,會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對待孩子。 (二)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孩子對父母的喜 愛、討厭均應由孩子透過自身的接觸與互動來逐漸形成,而非取決於他人,特別是離婚中嚴重衝突父母的影響。 (三)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讓孩子不畏懼與對方相處 ,且不因孩子的個性或行為有部分「像對方」而感到憤怒、不恥或反感。 (四)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傾聽孩子內心的想 法,適度讓孩子表達意見,以培養其獨立自主的能力。 (五)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 對的態度,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 (六)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兩造均是孩子永 遠的父母,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有助於孩子安定身心及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