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4-家繼簡-1-20250203-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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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楊兆豐 楊秀萍 上列原告楊兆豐、楊秀萍與被告楊俊哲、楊俊祥間分割遺產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 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提出下列證據: 被繼承人林月雲所遺之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業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已函請原告等提出前開資料,然原告等迄今未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