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4-家繼簡-1-20250203-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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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楊兆豐 楊秀萍 上列原告楊兆豐、楊秀萍與被告楊俊哲、楊俊祥間分割遺產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 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提出下列證據: 被繼承人林月雲所遺之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業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已函請原告等提出前開資料,然原告等迄今未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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