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遺產繼承登記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4-家繼訴-1-20250203-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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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廖埔生 上列原告廖埔生與被告廖贊生、廖次生等2人間請求塗銷遺產繼 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廖贊生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 (見本院卷第13頁,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遺 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塗銷,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 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687元(計算式:7 ,849,387+343,300=8,192,687,見本院卷第65頁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即為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裁判費82,18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12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4,05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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