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家聲-6-20250317-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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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與乙○○為丙○○之共同監護人,兩人分別向本 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由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及113年度監宣字第494號事件辦理,嗣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改定監護人事件之113年8月29日、113年10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陳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據覆:乙○○於開庭時向本院捏造其於113年9月20日有事無法探視丙○○,實則其係於當日不法進入聲請人之新竹市老家,撕毀其遭假扣押之汽車封條,聲請人已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提出妨害公務告訴,需將法庭錄音光碟整理為譯文提供予受理員警作為證據等語。惟本院於113年8月29日開庭時僅確認乙○○欲於113年9月13、20、27日前往百齡診所附設護理之家探視丙○○及甲○○同意協助預約(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卷二第295頁),嗣於113年10月9日開庭時再確認實際探視狀況,經乙○○陳稱「9月13、27日我有去探視丙○○,是甲○○幫我預約的,20日因為我有事所以取消探施」(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卷二第393頁),此與聲請人113年9月24日書狀所載「乙○○主動表示她9月20日沒空不來探視了」及「9月20日乙○○並沒有來探視」相符(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卷二第368至369頁),是依本院開庭筆錄即可證明乙○○於113年9月20日未前往百齡診所附設護理之家,尚無必要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且上開法庭錄音亦無法證明乙○○於113年9月20日有無前往新竹市撕毀封條,故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爰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