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LDV-114-家補-102-202502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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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