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4-家補-103-202503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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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詹美香 訴訟代理人 陳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宋美娥等9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詹萬居之 遺產,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75,388,074元(見士簡卷第116 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 為八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23,509元(75,388, 074× 1/8 =9,423,509,元以下四捨五入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94,3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