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4-家補-104-20250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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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孫宜平 孫銘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上列原告孫宜平、孫銘澤與被告孫宜順、孫秀玲間請求履行遺囑 事件,原告等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等請求被告等依被繼承人孫咸成所為自書遺囑移轉不動產登 記及遺產分割,依原告等主張取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值,核算其等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77萬7,637元(計算式:6,112,153+【4,996,452×1/3】=7, 777,637),是本件訴訟標的共計777萬7,63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萬8,02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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