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4-家補-123-202502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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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周雅玲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周雅玲與被告周嶙、周正銓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劉桂 枝之遺產,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14,075,340元(見本院卷第 29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 分為三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91,780元(14,07 5,340 × 1/3 =4,691,780),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 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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