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4-家補-136-202503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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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A01 送達代收人 A02 上列聲請人A01聲請對相對人A03為監護宣告事件,僅繳納部分聲 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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