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4-家補-15-202501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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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曾耀德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遺囑無效(或不生效力)之訴,究屬因 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 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未成 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是),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至遺囑內容為關 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 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 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 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規 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 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郭勝宏於民國11 3年2月17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且該遺囑將全部遺產均遺贈予 被告甲○○,而依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 示,被繼承人郭勝宏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53萬8,982元 ,原告主張其為唯一繼承人,據此核算原告之應繼分與其特留分 之差額為326萬9,491元(計算式:6,538,982-【6,538,982×1/2 】=3,269,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73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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