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4-家補-154-202503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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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4號 反請求原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A01與反請求被告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 餘財產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