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4-家補-155-202503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反請求原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A01與反請求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1,000萬元,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18,50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