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4-家補-161-202503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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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黃金文 上列原告黃金文與被告黃OO等50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黃金文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OO之全 體繼承人,而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576分之25(參本院113年度士 司補字第411號卷第59頁,編號第15號應繼分欄),請求裁判分 割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被繼承人遺產及請求返還繼承費用新臺幣 (下同)55,041元等語。經核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價值,參酌卷 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及公告土地現值 等資料(士司補卷第131至219頁),核算各該標的之遺產標的價 額分別如附表遺產價額欄所示,而被繼承人黃OO所遺遺產價額合 計為9,774,472元,依此計算,原告就被繼承人黃OO所遺遺產之 可受利益為479,280元(計算式:9,774,472×25/576+55,041=479 ,280.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9,28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附表、被繼承人黃OO所遺遺產價額 土地地號 面積 (單位:㎡) 持分 公告地價(單位:元/㎡) 遺產價額 (單位: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54 24分之8 198,000 2,147,640(計算式:32.54×198,000×8/24×=2,147,64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9.84 24分之8 198,000 2,629,440(計算式:39.84×198,000×8/24×=2,629,44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5.04 16分之8 57,100 4,997,392(計算式:175.04×57,100×8/16=4,997,392) 遺產總價額 9,774,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