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4-家補-184-202503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 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