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4-家補-199-202503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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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廖唯滋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潘洛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承泰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廖張碧華之遺產, 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2,731,579元(見本院卷第29頁之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被繼承人廖秀雄之遺產,遺 產金額178,656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對被繼承人廖張碧華之應繼 分為四分之三,對被繼承人廖秀雄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8,012元(【2,731,579× 3/4 】+【178 ,656× 1/2】 =2,138,012),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 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