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V-114-家補-38-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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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代墊扶養費請 求之期間及數額,並補繳程序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丙○○返還代墊扶養費,未 於聲請狀內載明代墊扶養費期間及數額,亦未繳納程序費用,本院前已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因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乃依前述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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