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V-114-家補-42-202502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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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50萬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