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4-家補-45-20250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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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A02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3為改定監護人事件,僅繳納部分聲 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 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