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4-家補-92-20250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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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應徵收費用500元、、10萬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應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費用2,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之聲明,認定本件應繳納之聲請費用: (一)第1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部分:係非因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 (二)第2項請求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 (三)以上應徵收1,5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及說 明,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繳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