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4-家補-98-20250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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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8號 原 告 鄭玉梅 上列原告鄭玉梅與被告林素景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鄭阿森之遺產,而原告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核算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2萬8,683元, 依原告主張分配額度9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為13萬6,520元( 計算式:1,228,683×1/9=136,52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