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4-家親聲-28-2025012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A01 A02 A04 A03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相 對 人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 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北○○○○○○○○○」,相對人居住 在艋舺公園,並請社工代為收受信件等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59頁),是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既住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