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4-家調裁-5-20250211-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張育銘律師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與相對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後,因生母A03與 相對人於90年3月12日結婚,乃由戶政機關以準正為由將伊登記為相對人之子,然兩造不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應無準正規定之適用,為此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相對人則稱:伊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鑑定報告無意見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相對人未爭執,惟親子關係之身分事項涉及公益,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聲請人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既無爭執,亦同意由法院裁定(卷第33頁),自應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 四、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有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雖為相對人所不爭執,然衡酌聲請人在戶籍上仍登記為相對人之兒子(卷第17頁),需藉由法院確定裁判予以確認或更正,可見兩造間之身分關係仍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並能藉由本件確認裁判予以除去,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在戶籍謄本上登記為其父,惟實 非其所親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一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且參兩造自行進行親子鑑定之結果略以:「依據 D6S1043、D10S1248、D22S1045、D1S1656、D13S317、D7S82 0、PentaE、D12S391、D2S1338等9個STR DNA位點以及Y染色體STR單倍型別不符遺傳法則之分析結果,可以排除『A02』與『A01』的父子關係」等語,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親子鑑定報告書、診斷證明書等可稽(卷第19-20頁),經審酌兩造對此鑑定結果均不爭執,暨衡以DNA進行親子血緣鑑定之結果,因醫學及生物科技進步正確率極高,自值採信,足認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