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家財訴-1-20250219-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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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有關於管轄之規定,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兩願離婚(本 院卷第21頁),嗣原告於113年10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新臺幣200萬元,依前述說明,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於兩造離婚後即遷居臺中市,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以參考(本院卷第13、47頁),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於法不合,本院爰通知兩造就移轉管轄表示意見後(本院卷第41至45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