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DV-114-家財訴-4-20250305-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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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73號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甲○○與丙○○原為配偶,原告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向本 院訴請離婚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並於113年11月21日就離婚部分調解成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則由本院以113年度婚字第73號事件審理中;嗣原告主張丙○○為減少原告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將婚後購買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8房地出售予被告乙○○等語,並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2項規定,追加以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丙○○不足清償原告應得之分配額;是本件追加之訴訟,係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73號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有理由為前提,本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於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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