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4-小上-15-20250318-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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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黃昱欣 被 上訴人 李侒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士小字第10 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觀諸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甚明。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伊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保險公司)和解條件包含富邦保險公司之其餘請求拋棄,應非單指修理費用,車價折損亦應包含在內,且原審判決理由未交代中華民國事故車鑑定鑑價協會為何專業、可信,而未能說明鑑定委員之專業背景、有何鑑價相關之證照、有何美國車之鑑定能力,且鑑定理由與估價單重疊而重複評價,也未能說明為何與正常車有不同價差、價差多少等語,核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之字號或具體內容為何,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上訴為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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