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4-建-7-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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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中租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工程合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工程合約書第2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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