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4-抗-16-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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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郭佳瑜 相 對 人 大大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749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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