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4-抗-2-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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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周意軒 周宗林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有無具備形式要件,予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即為已足。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原裁定所示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並聲明:原裁定廢棄。惟查,抗告人 所稱上情,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需審究。從而,抗告人執前詞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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