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4-抗-28-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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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號 再 抗告 人 方登鉞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俞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 114年1月2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抗告 人誤載為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預納裁判費 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 代理人,惟再抗告人均未為之。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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