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V-114-抗-28-20250313-3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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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號 再 抗告 人 方登鉞 相 對 人 陳俞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再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查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預納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逾期已久,再抗告人迄仍未補正,是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