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抗-93-20250328-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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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3號 抗 告 人 許宏彰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由抗告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即明。 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