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LDV-114-救-9-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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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詠紋 代理人(法扶律師) 姜宜君律師 相 對 人 天滋中醫診所即沈素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 年度勞補字第19號)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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