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4-法-10-20250225-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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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孫榮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肥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肥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原條文」欄第六條 所示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召開第6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 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農業部114年1月9日農授糧字第1131030623號函之意見後,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2條係修改法人設立目的,非屬財團之組織不完全、管理方法不具備等事項,於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參照),聲請人上開部分聲請,均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