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4-法-11-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羅可杰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 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欄所示第6、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新捐助章程」欄所示第6、14條;及准予新增如附件對照表「新捐助章程」欄所示第32條。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係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於財團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又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 3年11月13日召開第20屆第12次董事會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准予核定函、相對人第20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等件(見本院卷第8-36頁)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新捐助章程 」欄所示第6、14條及新增第32條部分,係針對董事名額、董事會組織、董事長選任及董事會召集、解散程序及剩餘財產歸屬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件「新捐助章程」欄第33條所 示部分,係章程施行程序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無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