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4-法-14-202503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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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日浦剛 代 理 人 于靜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佛教阿含宗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佛教阿含宗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 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國佛教阿含宗基金會之董事 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中國佛教阿含宗基金會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且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國佛教阿含宗基金會 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原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1 第五條 本法人設立董事七至十一人,董事由上屆董事會就熱心奉獻會務人士選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法人設立董事五至十一人,董事由上屆董事會就熱心奉獻會務人士選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