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法-16-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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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蔣瀚陞 代 理 人 劉仁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之條 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 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之處,業經民國114年1月16日第15屆第6次董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8條之1之規定,修改設置監察人之人數為2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第15屆第6次董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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