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4-法-3-20250303-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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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董 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召開第6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業經報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變更,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更名 後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懷聰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第1條部分,僅係將原條文中財團法人名稱予以修正;第4條部分,僅變更會址;第26條部分,僅增列本次修正之日期;經核上開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