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4-法-4-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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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興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秀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秀旺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秀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 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其提出法人登 記證書、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9月26日新北社助字第1131886121號函為證,經核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第5條內容核屬財團之目的事業;如附表修正條文第7條內容核屬董事人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修正後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第1條內容僅為財團法人名稱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4條僅為主事務所地址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26條僅為修改章程修訂日期,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無涉,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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