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4-法-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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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飛鵬 相 對 人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八條准予變更 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 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監事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召開第11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函文、前開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捐 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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