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V-114-消債全-10-20250206-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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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丁諺峰(原名:丁文乾)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伊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前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50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已定期進行拍賣,為避免影響其他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之事實,經本院職權調閱11 3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更生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又系爭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乙節,有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16頁)。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以債務人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來源,並依更生方案按期清償、分配予各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非如清算程序,係以債務人既有財產為清算財團以分配予各債權人之清算型制度,是以在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聲請人之債權人倘對聲請人開啟執行程序,並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反而債權人先循強制執行程序取償後,聲請人所負債務減少,有利於日後更生方案之履行。而聲請人之其餘債權人若欲行使債權,亦得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可見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進行,並不妨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從而,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臺西鄉 五華 688-8 107.0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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