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消債全-12-20250219-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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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三五八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其後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二、第一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本院一一四 年度消債清字第二十九號)經駁回確定者,則第一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向本院聲請清算,伊對第三人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035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為維全體債權人平均受償之機會,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為保全處分,請求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 字第29號受理,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清算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又聲請人之上開保險契約債權,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桃園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05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桃園地院執行命令可稽(本院卷第8、9頁)。為免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債務人整體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認有繼續扣押聲請人上開保險契約債權之必要,但關於其後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