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V-114-消債清-12-2025021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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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洪敏惠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 2.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 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4.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5.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6.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間有無處分債 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8.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9.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向銀行另行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1年12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0.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1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自111年12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 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1年12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5.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1年12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7.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及各細項 金額,並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如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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