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LDV-114-消債聲-10-2025021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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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宥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38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