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LDV-114-消債聲-12-2025021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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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高瑞珍 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高瑞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 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