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4-消債聲-15-202503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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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胡祖慶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胡祖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3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