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4-消債聲-16-2025022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美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