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4-消債聲-17-2025022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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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麗梅 送達代收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麗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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